上诉人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朝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某甲、原审被告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25)内04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平安某朝阳支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上诉人不赔偿被上诉人曲某甲误工费金额。(争议金额为15334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应该赔偿被上诉人曲某甲误工费153345元。一审法院判定我司赔付误工费153345元,误工期按675天计算,该时长远高于同类伤情时长。我司申请三期时长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同意,并按鉴定前一日超长期限675日进行判定,判定明显错误且无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为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被上诉人曲某甲答辩服判。
原审被告国*未作答辩。
曲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曲某甲医疗费52538元(住院期间50888元、出院后检查复查1650元)、护理费112天×148....(本文书还有4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