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以下简称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5)宁02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混淆“程序性审查”与“实体审理”界限。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以“只审理有争议的案件”为由驳回起诉,属于对法律的误读。该条规定的是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而非排除法院审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本身就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使一方形式上“未明确否认”,只要存在事实上的不...(本文书还有1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