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96年10月**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上诉人河南xx********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2024)豫0225民初****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4)豫0225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2025)豫0225民再****号民事判决,河南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河南xx********无须向被上诉人张**支付经济赔偿金79171.08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刻意隐瞒了其犯罪的事实,而非河南xx********未尽到合理注意和审慎审查的义务。1.上诉人知道被上诉人存在犯罪的事实是因为有员工举报。上诉人在一审和再审中均提交了龚某某举报张**犯罪的微信聊天记录,随后上诉人对此进行了调查,才确认被上诉人曾犯过罪的事实。上诉人在此之前并不清楚该事实。2.龚某某在举报时明确表示,是因为她老公(即工段长任某...(本文书还有5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