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牛特旗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花都什村委会)与被告翁牛特旗某某村五组(以下简称为花都什五组)、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花都什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廉*、被告花都什五组代表人毛**、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花都什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都什五组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都什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4亩土地,并赔偿自2016年起至2024年的经济损失3824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位于翁牛特旗某某村东南的65.622亩土地,系原告名下的耕地。2012年12月26日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将该耕地明确确权到原告名下。该耕地一直由本村村民李永先承包...(本文书还有1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