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曾*与被告陈*、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款项1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日,原告张**人介绍认识被告陈*。2023年3月16日,陈**原告张*说其在贺*市某项目百分百可以做,要做就要交10万元定金。2023年3月17日原告张*叫儿子曾*通过手机网银转账10万元到陈*指定的黎*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原告张*要求被告陈*出具一张10万元的收据。之后,原告提出要看一下施工图纸...(本文书还有2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