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牛*、原审被告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5)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牛*、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5)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周*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采纳周*主张的劳务费标准严重背离事实和证据规则。1.周*作为主张劳务合同关系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费用标准。但周*仅提供单方微信记录,而微信记录中我方仅回复“见面商量”,并未明确认可金额。一审法院错误地将此解读为“未提出实质异议”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原则,该记录仅证明协商过程,而非合意达成。我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拉萨地区代账行情仅为200-500元/月,且两家分公司无实际业务),周*主张的1000元/月标准虚高。一审法院却以“张*未举证市场参考价”为由不予采纳,事实认定错误。劳务费标准应基于实际服务内容和市场行情重新核定。2.注销费和快递费未提供任何实际支出凭证。我方提供证据能够证实注销流程简单...(本文书还有5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