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红寺堡区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红寺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男,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红寺堡区。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红寺堡区某合作社(以下简称红寺堡某合作社)、马**、丁*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红寺堡某合作社、马**在本案中没有向杨**承担返还土地承包费的责任。丁*与红寺堡某合作社签订的葡萄种植承包合同中第二条明确约定了“丁*自愿加入红寺堡区某合作社,并接受合作社的管理和指导,享受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丁*对外享有权利外观,该约定使杨**清晰认识到丁*系红寺堡某合作社的社员,其与杨**签订合同的行为代表红寺堡某合作社,法律后果应当由红寺堡某合作社来承受,且丁*代表红寺堡某合作社与...(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