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张**、xxx第*****(以下简称村民二小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村民二小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款项1950元及拖欠期间的利息损失200元(要求利息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1950元为基数,利息按1年期lpr计算,利息从2022年2月27日起,暂算至2025年1月13日)本息计2150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4日,被告张**以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组长的名义,雇佣原告豫m号渣土车拉某,当时被告承诺原告车辆拉某每天600元,土方拉完一次性支付费用,说定后原告驾车给被告从2022年2月24日到2022年2月26日共拉某三天,并且26日晚加班,被告承诺加班费150元,完工后被告出具证明三天费用1800元和加班费150元,共计1950元...(本文书还有1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