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诉称,因李**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李**偿还某某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990.84元及利息10568.01元、违约金(滞纳金)1034.10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9日,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按《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其他费用798.17元(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费、取现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合计32391.12元;2.案件受理费由李**负担。
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本文书还有1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