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子河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5)辽10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军、郝*鑫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子河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太子河区**上诉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陈*上班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一审判决认定的入职时间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于2024年3月20日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陈*到公司上班2024年3月前陈*并未入职,仅仅试工并加了微信群,并未上班,一审判决认定的入职时间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工资数额错误,并非5,000元每月,基本工资为4,500元每月,...(本文书还有2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