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潘**、潘**2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2,被告潘**、潘**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判令被告潘**、潘**2向原告支付159222元;2.请求依法分割文**银行存款,判令被告潘**、潘**2向原告支付3333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文**(曾**:温**,身份证号码152921***************)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杭锦旗独贵塔拉镇生活,二人相互扶养,被告潘**、潘**2为文**与其前夫所生。2024年10月4日,文**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此次事故共花费医疗费及后续后事处理费共计40000元。根据本次事故责任划分,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358444元。后保险公司将赔付的死亡赔偿金全部打到被告潘**的银行卡中,...(本文书还有4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