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1959年11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石嘴山市。系被害人王*乙女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男,1963年11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现住山东省聊城市。系被害人王*乙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1965年12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系被害人王*乙次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1969年11月**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系被害人王*乙三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1974年11月**日出生,汉族,宁夏某医院护士,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系被害人王*乙四女。
以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