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郝*、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金龙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刘**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称:2015年6月4日,被告郝**原告借现金2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收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间为1个月,借款逾期利息按月利率35%计算。被告刘**提供担保,担保期为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郝*至今未还款。现诉之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二、被告郝*支付借款逾期利息60000元;三、被告刘**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郝*、张荣权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本文书还有1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