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东宁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与被告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809.2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7476.9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到2024年6月6日止),以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到本金全部偿还完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8月2日在某银行电子银行向原告申请住房贷款,按照相关程序操作生成《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9,000元,期限240个月。按照合同按月还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变更...(本文书还有2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