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2023)最高法知民终1295号上诉人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某1公司以某2公司、某3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所享有的专利号为201910759811.2、名称为“一种具有伸缩和收纳功能的折叠装置及其折叠风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案号为(2021)粤73知民初****号。
2021年11月29日,某1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22年5月16日,案外人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本文书还有2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