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慕*、中国某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5年1月21日、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慕*、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某甲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66元,xxx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期间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待鉴定后确定;2.依法判令某甲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4357.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二次手术费、二次手术期间营养费待鉴定后确定,以上合计:46557.56元,由某甲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46557.56元×50%=23278.78元;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某甲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xxx赔偿金43790.4元、误工费30206.28元、护理费22204.8元、二次手术期间护理费185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6元,合计:121117.88元;原告张*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某甲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4357.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二次手术期间营养费750元、营养费9000元,合计:68307.56元,由某甲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68307.56元×50%=34153.78元。事实和理由:2...(本文书还有7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