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5)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郑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某郑州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二审诉讼费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田某在事故发生四天后才报险,再加上事故现场无监控,且陈*声称的事故发生时间正好是在保险期间最后一天,某郑州分公司有理由怀疑陈*骗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某郑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陈*辩称:1、事故发生后,陈*在第一时间报了警。2、陈*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但一审法院称超出了上诉期,拒不接收。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郑州分公司赔偿陈*各项损失暂计1670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某郑州...(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