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陈**、东宁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第三人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黑7525民初x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5年2月24日、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据原告赵*申请,追加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追加陈**为本案第三人。第一开庭,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第三人陈...(本文书还有10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