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朔州同煤万通源二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朔州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朔州市某某煤炭集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1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7元/吨过轨费的事实无证据证明。某1公司与某某投资公司之间无有效的《过轨费协议》,二审法院认定价格无任何依据。(一)从事实层面而言,协议的真实性存疑。首先,从形式上该协议不真实,某1公司不可能在同一时间段同时与两个不同的主体签订两份完全一样的《过轨费协议》。2021年9月前甚至某某投资公司起诉的时候都未能提供该份协议,在该协议如果真实更具有证明效力的情况下,某某投资公司不可能不早提交,而且一审开庭中,经某1公司对比两份《过轨费协议》,该协议历经十年不泛黄,纸张崭新、公章鲜艳...(本文书还有2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