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与李**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思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06)甘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因李**诉甘南县某有限公司第八施工处(以下简称:某公司第八施工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甘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某公司第八施工处缺席。此判决后,李**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李**申请追加朱**被执行人,理由是朱*出资不实。朱*向上级法院复议,上级法院认为不应追加朱*,故李**申请追加朱**被执行人案件被驳回。2025年2月18日,法院向朱*送达(2025)黑0225执异****号,追加甘南县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列朱**第三人。经调取李**诉某公司第八施工处卷宗材料,方才得知实际借款人...(本文书还有2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