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扈**,被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挖掘机费用44000元及利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因挖藕池子,向原告租用挖掘机,共计费用为44000元,挖掘结束后,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由,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不还,无奈,今特起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辩称,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原告是确山人,被告是汝南人,双方没有交集,被告从**原告修理藕池,原告也未提供挖掘机给被告干*,不存在44000元的费用,原告主张没有...(本文书还有1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