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查明,鲁**以宏义公司、诚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2023年7月13日,成都市仲裁委作出成劳人仲案(20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宏义公司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鲁**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终奖37231元;宏义公司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鲁**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工资66000元;诚达公司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鲁**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工资66000元;诚达公司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额外一个月工资91666.65元。因宏义公司、诚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25)川0192执****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67471元及利息未能实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文书还有2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