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以被申请人东莞市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执行部门提交了破产申请书,请求对东莞市宏*******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东莞市宏*******成立于2014年2月24日,现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石排镇,法定代表人为徐*,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产销:饰品、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编制品。股东为徐*、刘**。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东莞市国土、银行、车*、工商等部门进行财产...(本文书还有4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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