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经济********与被执行人新余市格*******(下称格鸿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余经济********申请将被执行人格鸿公司移送破产审查,通过破产程序清理被执行人格鸿公司债权债务。本院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格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的破产清算条件,故作出(2025)赣0502执****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格鸿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前往格鸿公司住所地查找格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能查找到该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并在公司住所地张贴了异议通知书,至今格鸿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格鸿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在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高,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刘*高,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3年5月8日前。2016年7月19日...(本文书还有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