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刘*、某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被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6700元,医疗费90785.43元,营养费5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0元,辅助器具费45元,交通费6616.66元,外购药1333.90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待伤残鉴定结论作出后时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一刘*按40%比例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经鉴定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医疗费92119.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0元、营养费30050元、xxx赔偿金76424元、护理费88392.07元、误工费92457.84元、交通费49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220元,以上合计:92119.33+18400+30050+76424+88392.07+92457.84+4933+10000+2110=414986.24元。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按30%算。某乙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死亡伤残赔偿180000元,医疗费用某乙公司已付18000元,被告应承担的数额为65095.87元,共计245095.87元。事...(本文书还有7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