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新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2024)桂1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新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某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桂12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按照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即按717894元×0.0001/天×(1101天-75天)=73656元],并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给上诉人。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由于施工方在案涉工地之外出现安全事故,施工方先后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24日两次被责令停工整改共计60天,并非被上诉人所能预见及防止出现,应当相应扣减被上诉人的违约天数是错误的。这个停工整改是因为施工人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停工,并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是属于被上诉人与施工方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之间的纠纷,不应当予以扣除。因此,一审认定扣除上述60天是错误的,而被上诉人的违约应当为1101天-75天=1026天。二、一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十万分之五是错误的。对于被上诉人之前的系列案件违约金的宜州区人民法院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的案例均酌情调整为万分之一,本案中也是相同的事实,宜州区人民法院却将本案调整为十万分...(本文书还有5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