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刘**、曲靖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4)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仅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医疗保险金,具体金额以保险公司系统计算为准)。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混淆保险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忽视投保标的与承保范围约定,错误扩大上诉人赔偿责任。(一)一审裁判将事故产生的赔偿金额全部认定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存在重大错误,上诉人仅对投保人所投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与某公司系保险合同关系,而非侵权责任关系,案涉保险合同条款《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第五条明确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二)......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原审判决虽认定上诉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第10页),却超越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判令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项下的全部赔偿项目(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项),明显属于超出合同约定承保范围强令赔偿情形。二、上诉人仅...(本文书还有7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