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薄*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2025)内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固阳县人法院作出的20252内022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两名上诉人是固阳某公司的员工,被上诉人所持有的欠条中明确载明租赁房屋为某公司营业用房,落款同样有固阳某公司字样,充分说明该房屋是固阳某公司租用,而并非两名上诉人,这一事实被上诉人完全知晓。一审中,上诉人就该事实也充分的进行了表述。但一审法院并没有重视,且上诉人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固阳某公司租赁房屋的事实。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由两...(本文书还有2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