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因与上诉人王*、西藏某有***(以下简称西藏某有***)及原审第三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5)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王*、西藏某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原审第三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支持魏*一审中的第六项诉讼请求,要求王*、西藏某有***协助办理他项权证后魏*对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魏*第六项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全面。一审判决书第九页载明:魏*与王*、西藏某有***签订的《不动产抵押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前述认定,结合《不动产抵押借款协议》第四条的约定,魏*要求王*、西藏某有***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系合同约定王*、西藏某有***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签订《不动产抵押借款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均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办理登记事宜,但因当时地上构筑物未修建完成,办理条件不成就,但截至魏*提起本案诉讼,案涉土地构筑物已修建完成,办理条件早已成就,对此一审法院并未进行审查认定。根据魏*一审提交的《宗地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该宗土地目前依旧登记在西藏某有***名下,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存在障碍,在该种情形下,魏*的第六项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支持魏*的上诉请求。
王*、西藏某有***辩称,魏*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办理他项权证是行政行为,且双方的约定超越了法律的规定范围,法院无法干预。
魏**述称,认可魏*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王*、西藏某有***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本文书还有7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