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呼伦贝尔********(以下简称龙凤信达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凤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至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作为其监事的登记事项;2.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末,原告所在单位告知其备案为被告公司的监事,要求原告退出该监事职务,否则将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通过查询发现确有此事。原告从未担任过被告公司的职工,更对担任被告公司监事一事不知情,被告提交的监事信息上签名并不是原告本人书写。原告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提出协助办理涤除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姜*口头答复同意办理,但称因公司公章丢失,所以无法办理。被告公司的行为...(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