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诉称,因杨**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杨**偿还某某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249.76元及利息16421.09元、违约金(滞纳金)1645.69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9日,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25316.54元;2.案件受理费由杨**负担。
杨**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杨**向某某分行申请办卡,某某分行核准后于2017年11月30日予以发卡,卡号为4984********。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对利息、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杨**透支消费后未按约还款。截至2024年12月9日,杨**欠信用卡本金7249.76元及利息16421.09元、...(本文书还有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