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陈*,被告(反诉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用12910.60元(包*:住宅物业费、代收电梯维保费、代收公共设施分摊费、代收公摊水电费、代收加压水费、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电梯年检费等)及违约金5062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拖欠的物业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5年3月6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某乙公司系梧州市长洲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黄**系某业主。原告依约履行物业管理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物业费,但被告拖欠2021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6日物业费12910.60元,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仍未交纳,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被告(反诉原告)黄**辩称,一、原告未***小区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主体不适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无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需在住建部门备案。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本文书还有5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