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某某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某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7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9日起按1%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及收据;2015年1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20000元,约定月利率1%。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款合同及收据。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某某中学辩称,对于借款数额没有异议,但是被告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原...(本文书还有2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