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3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于2025年9月26日将《东莞市利**********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分组表决,经债权人会议审议,担保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均审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税款、社保债权组和职工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能获得全额清偿,清偿比例高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且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法院裁定批准《东莞市利**********重整计划草案》。此后,2025年10月30日,管理人再次提交税款、社保债权组和职工债权组协商后的表决意见,结果仍为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2025年9月26日,东莞市利**********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东莞市利**********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其中担保债权人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税款、社保债权组以及职第1页共4页。
工债权组表决不同意重...(本文书还有1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