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申朔**********以被申请人上海恒信辉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恒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已公告通知了恒信公司。
本院查明:恒信公司于2007年8月3日成立,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万元,公司股东为张敏(持股99%)、饶**(持股1%)。
2024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24)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一、确认原告上海申朔**********与被告上海恒信辉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委托代理协议》无效;二、被告上海恒信辉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申朔**********价款35万...(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