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0日,申请人东莞市鸿*******(以下简称鸿滨公司)以经营不善导致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初步审理查明:鸿滨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现股东为温*。
鸿滨公司向本院主张因市场环境恶化,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目前已无法足额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及缴纳社保,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对于上述主张,鸿滨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资产及负债情况说明、债务清册、拖欠工资明细、涉诉涉执情况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本文书还有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