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贾**、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判决认定刘**偿还贾**借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按月息1.5%);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冯**为借款人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该笔借款20万元理应刘**偿还。2014年10月14日刘**急用钱20万元(因女儿承包建筑工程),找熟人白金海借钱,由白金海介绍的到冯**,冯**又介绍找战友贾**借钱,贾**经当日介绍借给了刘**20万元钱,由刘**出具一份借条,其内容:借条,今借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借款人刘**,日期2014年10月14日。刘**将此借条交给贾**,因钱放在桌子上(新华医院冯**治疗室),刘**拿钱时,贾**说:别*,日期下面让冯**签上名字(作为介绍人),因为我不认识你。冯**不签名,我是...(本文书还有3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