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某租赁站、原审被告某经销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某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经销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租赁站对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张**系甲公司员工,自2022年5月9日起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2022年5月至9月张**受甲公司指派,在该公司承建的某管理站工地负责工程物资保障工作,其中包括建材的租赁事宜。其与某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接收租赁物、办理退还手续等行为,均是按照公司安排履行工作职责,目的是保障公司工程的顺利施工,属于职务行为。涉案租赁物(钢管、扣件等)均被用于甲公司承建的某管理站项目,该公司是租赁物...(本文书还有44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