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依法将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普通程序。2025年8月21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17319元(截止2025年5月23日止),合计77319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4日起按照月息1.2%计算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短缺,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载明:本人(借款人)杨*,身份证号xxx于2023年3月26日向(出借人)李**借到人民币¥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转账支付,本人郑*承诺于2023年4月30日前还清所有本金和利息,如未按规定日期归还欠款,则每月承担欠款本金总额...(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