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宝鸡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宝鸡市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4937.81元,其中医疗费542514.81元、营养费26675元(55元/天*485天)、误工费48000元(3000元/月*16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24250元(50元/天*485天)、住院期间护理费135800元(280元/天*485天)、残疾辅助器具费:269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住宿费25000元、就医交通费:28000元、鉴定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6日,原告在被告肿瘤外科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颈部淋巴结核,并建议原告去感染性疾病科(宝鸡市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接受抗结核治疗。2021年10月25日,原告前往被告感染性疾病科治疗,被告告知原告抗结核治疗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6到9个月时间...(本文书还有4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