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定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不公,依法应当进行纠正。(一)二审判决马**向甲公司支付所欠定制门窗费用136813元没有证据证明。1.甲公司提交的销货清单和门窗尺寸图不能证明实际安装的门窗尺寸,二审法院依据前期测量的尺寸判决实际应当支付的货款明显不当。甲公司提交的销货清单载明形成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尺寸图也系工程开始前现场测量的尺寸图,但根据一、二审查明,安装过程中确实存在尺寸错误、返厂加工的事实,因此实际安装与一开始测量的尺寸明显不一致,二审法院直接依据开始测量的尺寸图判决货款金额不当。2.马**与甲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收货签字清单为结算依据”,...(本文书还有3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