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诉称,因许**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许**偿还某某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2299.57元及利息45327.24元、违约金(滞纳金)3870.84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9日,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按《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其他费用40元(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费、取现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合计81537.65元;2.案件受理费由许**负担。
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本文书还有1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