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交通银行某分行、北京某公司、济南某公司、姬*、谭*因与原审被告香港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通银行某分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中关于驳回交通银行某分行第7项、第8项诉讼请求的判项,并依法改判支持交通银行某分行的第7项、第8项诉讼请求,即:判令交通银行某分行有权在前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债权范围内对编号为29210049-4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北京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交通银行某分行有权在前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债权范围内对编号为29210049-5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济南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北京某公司、济南某公司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24日,交通银行某分行(作为质权人)与北京某公司(作为出质人)签署编号为29210049-4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就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2023年4月27日,双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本文书还有21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