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0日,被告人仁*、朗*、平*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xx的白色小型货车从山南市扎囊县阿扎乡出发前往桑*县思金拉措附近山脉,共同采挖3麻袋野生红景天。当日20时许,三人采挖完后返程途中在桑*县公安局扎热塘检查站被民警查获。经西藏科鉴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检材均为野生大花红景天,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涉案大花红景天的数量为62.5株,栖息地损害范围为1321.47㎡,直接经济价值为841.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野生大花红景天62.5株、十字锄头1个、菜刀1把;书证: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被告人仁*、朗*、平*的供述与辩解;西藏科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