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曰止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9969元,车位物业费1160元,合计:1112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给付物业服务费期间的违约金598元(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曰),违约金按照3%/月的标准计算。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与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合同第七条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2元/月/平米,业主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年度进行交纳。被告依法购买了世基佳园**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为138.47平...(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