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男,1995年1月**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邱*,女,1995年6月**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塔甸镇海未村委会上圃哨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列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南一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峨山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夏*、邱*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5)云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被申请人另行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原审诉讼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行为不构成“跳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某甲公司已提供实质性、全流程的居间服务,不仅精准推荐案涉房屋,并分别于2025年7月6日、7月8日两次安排实地看房,签署《看房确认书》...(本文书还有2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