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与被告刘**、内蒙古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小贷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内蒙古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对法院将被告刘**的房屋拍卖款剩余的247451.92元全部给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法院判决被告刘**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112350.00元。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告刘**名下的蒙g×**号轿车进行查封。在2016年12月3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刘**承诺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上述款项全部还完,并承诺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意执行被告刘***小区×××室的住宅,为此,原告同意解除对刘**名下的蒙g×**号轿车进行查封。据此,法院解除了对刘**名下蒙g×**号轿车的查封。因被执行人刘**所欠100多万元分文未还,所有承诺均未兑现。为此,原告向法院预交了拍卖款及评估费,对被告刘***小区×××室的住宅申请法院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款到法院账户600548.00元,扣除拍卖费2669.00元及评估费11334.00元,扣除为被执行人刘**保留的房租费,剩余5165...(本文书还有6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