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五常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4年8月4日,王*在五常市某店购买稻花香米3袋,微信支付450元。2024年8月7日,王*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进行投诉,反映:稻花香米生产许可证编号q*******2083已停止使用,五常市某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王*要求五常市某店提供进货凭证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五常市监局)接到平台服务工单后经询问、调查,于2024年9月20日对五常市某店作出五市监处﹝2024﹞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4年7月至8月期间,五常市某店购...(本文书还有1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