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某基金)、黑龙江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8)最高法民终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在查封前抵账取得案涉房屋;(二)有新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同案不同判,有悖于司法公正,其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损失;(三)某某基金、某某公司合谋利用业主购买的房屋骗取贷款,事后又沆瀣一气,营私舞弊,左右案情,虚假诉讼,继续实施诈骗,原审认为再审申请人在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其提交的新证据为:新证据一,(2019)最高法民终617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合法占有并不以实际入住或缴费为占有的唯一必须条件,本案将缴费作为合法占有的依据,而不是将买受人实际控制作为依据,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同...(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