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泰和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宁夏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计算2023年租赁费时按照总额5%予以扣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全案证据、行业习惯及2024年租赁费的计算标准以罐体容积计算2023年的租赁费本身就符合案情事实,二审法院酌定按照总额的5%予以扣减租赁费缺乏依据依据二审法院计算的2023年应支付租金总额为12682731.16元,其中扣除5%金额为634136.5元没有依据(二)一、二审法院计算罐体容积时扣除罐顶部分的容积没有法律依据首先,罐体容积是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并未将罐顶列为争议项,故一、二审法院计算罐体容积时扣除罐顶部分的容积没有依据其次,案涉储罐的圆弧形顶部与圆柱罐体是一体化...(本文书还有4256字未显示)